在網上看到一段話:"經過幾個世紀的知識和哲學發展,才指引人們走向政治自由的道路,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,從亞里士多德,到約翰·洛克,再到美國的開國元勛們,其間的艱辛難以盡言。他們建立的制度,不是建立在多數裁定原則之上的,正相反,他們的原則就是尊重個人的權利。"
這段話把"多數裁定原則",說成與"尊重個人的權利"相反,邏輯顯得有點不順暢。我嘗試表達一下對"多數原則"和"多數人暴政"的看法。
✦ 關於多數原則
首先,個人權利的尊重與多數原則並非對立。尊重個人權利,包括保障個人參與決策的權利(如投票或表達意見)。當多人參與決策時,多數原則因其效率與程序公平性,常成為首選的決策機制。例如,民主社會的立法通常依賴多數投票,而憲法修改雖需超多數支持或複雜程序,仍體現了多數意志的基礎作用。多數原則並非個人權利的對立,而是其實現的一種方式,配合司法審查、權利法案等機制,以確保少數權利不受侵害。
多數原則在公共領域應用最廣,如議會立法或選舉。在私人領域,當個人權利(如財產權)受到爭議時,裁決需依據多數人接受的法律,才能被視為公正。這反映了一個更深層的道理:個人權利的存續依賴於社會的集體保護,否則個體可能面臨生命或自由的威脅。因此,只要通過法律框架確保公平執行,多數原則在私人領域同樣具有合理性。
從歷史看,權利從少數精英賦予多數人,進化為多數人通過民主程序互相賦予,是一大進步。有人擔憂多數意志導致歧視或不公,但這種猜想忽略了人類進步的軌跡。多數人日益認識到保護多元權利的重要性,並通過法律與制度提供保障。例如,現代民主國家通過反歧視法和少數權利保護,緩解了多數原則的潛在風險。
人類作為社會性物種,其生存與發展依賴集體合作。當多數人傾向於保護生命與權利時,個體的安全與自由才更有保障。社會發展的方向最終由多數人選擇,這是不可抗拒的趨勢和力量。多數原則作為一種高效的決策機制,反映了這種集體力量。現代民主制度強調制衡,如司法獨立和權利法案,以確保多數意志不侵害基本權利,更是集體力量的體現。
然而,貫徹多數原則,保障多數人的權利,是社會快速發展的條件,也是立法的基礎。因此,現代法律必須反映多數人的意願。每個人都希望參與與自己相關的決策,這種參與欲反映了對多數原則的內在認同。但對於"多數暴政"的擔憂也引發了意識形態衝突,凸顯了平衡多數與少數權利的挑戰。
✦ 多數人暴政的迷思
"多數人暴政"的概念常被用來質疑多數原則,但這一概念存在矛盾。首先,暴政不是由少數人定義的,否則任何政策都可以定義為暴政,這樣反而變成"少數人暴政"。可見,在多數人參與政策製定的情況下,暴政的指控幾乎不可能成立。
暴政的本質是權力被少數人濫用,而非多數參與本身。真正的暴政往往源於少數人操控多數人的命運,例如獨裁政權或寡頭統治,其暴力程度遠超多數決策可能引發的不公。歷史上的暴政案例,如極權主義政權,均由少數人掌控權力,而非多數人意志導致。
照顧多數人的利益,通常意味著照顧集體的長期穩定,這最終惠及每個人。為實現多數原則,社會需盡力保障多數權利,同時通過制度設計(如司法審查)約束與群體衝突的極少數行為,以維護整體穩定。例如,美國的民權運動最終成功,很大程度上因為多數人認同了少數族裔的平等權利訴求,推動了法律改革。
採用多數原則難免會忽略極少數人的意見,但這在民主制度中是可接受的代價,因為多數人的力量不可抗拒。不顧多數利益的政策往往難以推行,引發社會動盪。然而,多數原則的正當性是有條件的。例如,二十世紀美國的種族隔離政策曾獲多數支持,卻嚴重侵害少數族裔權利,顯示多數原則需與反歧視法律和少數保護機制配合。但這些法律和機制恰恰是多數原則的體現。
歧視確實存在於社會中,但並非多數原則的必然結果。當歧視源於結構性不公時,應通過法律和教育加以糾正,而非否定多數原則本身。多數人出於自身利益考量,也會傾向於保護弱勢群體,以避免社會動盪。即使在最壞情況下,優先保障多數人比優先少數人更符合程序正義,因為它反映了更廣泛的集體意願。
✦ 總結
我們無需假設多數人總是正確的。歷史證明,少數人可能先看到真理,但唯有依賴多數人的認同和接受,社會才能進步。例如,廢奴運動和女權運動的成功,均因多數人最終接受了少數人的正義主張。這反映多數原則比少數原則更可靠,因為它提供了更廣泛的參與基礎。
多數原則或許並非終極答案,但它是當前最切合實際的決策方式。它或許緩慢、折衷,但它比任何"菁英統治"或"道德獨裁"都更能整合人類的多樣利益與價值。隨著人類超越權力與利益的局限,未來可能出現更和諧的決策模式,但現階段,多數原則的不可抗拒性,使其成為社會發展更可取的模式,以及進步的動力。
2014/11/30 09:15 PM
2025/06/22 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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